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 2023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党政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有效
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车辆调
度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车辆是指以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名义购买的,主要用于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
应急处置等专业性、业务性和应急性工作的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实行“符合标准、集中管理、统
一调度、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以“服务教学、服
务师生”为宗旨,以“安全为第一”为要务,以“优质服务、
节约高效”为目的,按照任务的轻重缓急调派使用。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车队负责
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统一调度。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证照资料管理。车辆购置合同、登记证书、保险等配套资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年检、保险的
投保、续保和出险索赔等事务办理由车队负责人统一办理,
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
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固定车辆专职驾驶人员。学校公务车辆必须由学校
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因病因事请假或补休期间,其车辆
钥匙上交,由车队统一安排调度。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
加油主卡由车队负责人持有并管理,加油副卡由各车驾驶员
持有。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持加油卡在指定加油
站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特
殊情况或长途出车需途中加油的,由驾驶员现金支付,返回
学校后凭出车通知单和与线路符合的异地加油单据报销。车
队负责人要严格监督加油卡使用,严禁加油卡私用,一经发
现,除追回私用油料款外,扣发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并纳入
年终绩效工资考核。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需要的车辆外,所有其他公
务用车均须按照要求安装国产车载北斗定位终端,统一纳入
全市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监管,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正常工作日,无任务
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学校五个校区。未经批准,车辆一律不得在校外过夜。周末及寒暑假期间,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值
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停放在五个校区封存。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驾驶员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
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车辆统筹安排。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
调度安排,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学校车辆。党
政办公室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人员数量合理派车,优先保
障重要公务、科研、教学、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1.因公外出开会、公务用车;
2.教育教学活动用车;
3.对外接待用车;
4.学校承担运输的物资采购用车;
5.招生宣传活动用车;
6.教职工生活交通车;
7.其他经校领导批准的活动用车等。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派车程序:
用车单位在学校 OA 系统中填写用车申请,按规范程序分别
报二级单位领导及校党政办公室审批。用车单位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申请用车,特殊情况下,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或
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录入信息不及时,可先线下派遣后再通
过线上于 24 小时内完成补单操作。
申请派车的程序:
1.二级单位在学校 OA 系统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
单》,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
2.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系统流转至校党政办公室审核;
3.党政办公室核准后,交由车队负责人办理;
4.车队负责人根据公务紧急程度及车辆情况,本着尽量多
个单位人员合用以提高派车效能的原则,统筹安排。
5.车辆紧张不能满足需要时,车队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并建议按规范程序到后勤管理中心办理对外车辆租赁事宜。
申请用车部门应顾全大局,不可强行要求派车。
第十四条 生活交通车的使用
1.为方便丹阳校区教职工开展教学工作,学校每个工作日
开通往返学校本部和丹阳之间的生活交通车。学校生活交通
车原则上仅供本校师生乘坐。
2.学校师生乘坐生活交通车,应自觉服从管理,遵守行车
班次,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上设备设施。
3.学校生活交通车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搭载各类货物(学
校内部相关部门急需情况下须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如有违
反,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司乘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用车1.各二级学院在专业教学计划内,由学校指派、代表学校
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可由学校派车在省内接送。
2.校内突发疾病(患者须为本校师生),由各二级学院向党
政办提出紧急用车申请,由党政办直接派车送往就近医院就
诊,事后完善手续;病情危重的,应由二级学院直接拨打 120
急救车送往就近医院抢救。
第十六条 驾驶员执行任务时,须按“用车申请”中所标明
的行车路线出车,不得随意变更或延长行车轨迹。
第十七条 乘车人员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要求
系好安全带,不得要求驾驶员超线路绕行、违规行驶、违规
停车。
第四章 维修、保养与保险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与保养制度。定期、定公里保
养、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发生事
故。车队负责人须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学
校公务车辆年审。
第十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前,驾驶员
须先提出申请,报党政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实施;如维修费用
超过 3000 元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维修
厂修理、保养。出车途中发生故障亟需维修的,驾驶员要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否则不予报销费用。维修费用报销需经
驾驶员、车队负责人、党政办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后报
销。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要求
1.车辆维修须在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维修,应选择维修质
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正
规修理厂。
2.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须首先到车队报修。车队负责人
根据报修项目进行车辆检查,经查确需维修后方可进行维修。
3.车辆维修中,驾驶员必须现场监督,以保证零部件的更
换和实际维修项目与车辆维修单相符,同时应与修理厂核实
换件数量与品质规格,核对维修项目、工时计算以及收费价
格等是否合理、无误。
4.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向车队报告,车队负责
人应根据其故障维修难易程度和费用多少,确定修理地点。
5.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项目或小故障大修理,
杜绝弄虚作假、没修报修、没换(零部件)报换。
第二十一条 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
或机件故障,视情节轻重,责任驾驶员需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清洁等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
是,车队负责人负责对相关项目和维修保养质量等进行初审,
党政办分管领导复审,违规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第五章 运行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经费总额控制,具体额度在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党政办公
室按照规定审核后方可报销,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专职驾驶员的绩效奖金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发放。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务车辆专职驾驶员实行坐班制,专职驾
驶员须保持通讯畅通。正常上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
员应在车辆调度室待命,严禁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下班后如有出车任务,驾驶员必须照常出车。节假日及寒暑
假,未经党政办公室批准执行公务,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出车。
第二十七条 对驾驶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
能。
2.爱岗敬业,注重团结,相互配合,安全、快捷、顺利完
成出车任务。3.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文明行车,禁止在
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驶。
4.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学校形
象和声誉。
5.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工具 24 小
时畅通。
6.服从安排,听从调度。驾驶员应服从车队负责人的调度,
严格按照各类出车时间,安全、正点发车。驾驶员无正当理
由拒绝出车任务安排,未完成正常出车任务的,按旷工计算,
并按照学校劳动纪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学校车队要常态化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
规,交流行车过程的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置
1.驾驶员外出执行任务,行车往返路线按照距离最近、高
速优先的原则行驶,完成任务后迅速返回,无特殊情况不得
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因交通堵塞或其他原因需要较长距离调
整行驶路线绕道行驶时,须及时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
2.驾驶员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依
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
况,判断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驾驶员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道路
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由此形成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可享受全额安全
奖;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部
分或者全部安全奖。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遵守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
考核,并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党
政办公室具体负责驾驶人员的考核工作,并于年底前对驾驶
人员当年的出勤、里程、油耗、安全、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评先选优以及续聘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23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