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镇高专学工20216

 

 

关于印发《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和学校《关于印发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等实施细则的通知》(镇高专[2021]83号)要求,现将《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镇江高专学生处

2021年10月25日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职高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和学校《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等实施细则》(镇高专[2021]83号)精神,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全国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资助情况分成2-3档。

第四条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为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遵照每年江苏省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总额和助学金评定档次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综合认定、学生申请、学院内初评、学校审定来进行

评审细则如下:

(一)综合认定

1.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平台计算出学生经济生活指数,初步判断困难程度;

2.各学院组织班主任、辅导员老师通过走访宿舍、访谈学生代表、了解日常消费等手段,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3.各班级选取学生代表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专题班会,认定困难学生。

(二)学生申请

经过综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院初评

在评定过程中,遵循统筹评定、按需资助的原则。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初步资助人选

(四)学校审定

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一定范围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将在本学年秋季学期年底前将国家助学金的一半发放给受助学生,另一半在春季学期发放。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密切联系受助学生,介绍国家助学金的额度、来源,对学生开展充分的教育与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半年后,学校持续跟踪学生经济状况和学习态度,并通过抽样调查、实地走访学生家庭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严禁出现二次分配情况,不得截取、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助学金,不得冲抵班费或用作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助学金,不得组织或纵容学生将助学金用于班级聚餐和奢侈消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