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高专[2021]83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要求,现将《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等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7月8日
附件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等实施细则
附1 |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附5 |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
附6 |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残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1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均在班级前10%。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1)。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镇江高专国家奖学金及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分发省级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1-1: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1-1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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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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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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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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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
大学 期间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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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
推荐 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 意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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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均在班级前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1)。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审定后,在学院内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分发省级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2-1: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2-1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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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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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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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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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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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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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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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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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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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含预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表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审定后,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 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表3-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表3-1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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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不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 家庭人口中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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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 年级 |
| 专业(或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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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本人联系电话 |
| 家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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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信息 | |||||||||||||||||
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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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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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
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 建档立卡户:□是,□否 低保家庭:□是,□否 | ||||||||||||||||
残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残疾学生:□是,□否 残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否 | ||||||||||||||||
孤儿或困境儿童 | 孤儿:□是,□否 困境儿童:□是,□否 | ||||||||||||||||
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 | 特困职工家庭:□是,□否 单亲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一方抚养;□父母离异,双方抚养 |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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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减免学费:□是,□否 | ||||||||||||||||
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目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减免学费:□是,□否 | ||||||||||||||||
研究生教育学段 | 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系统核实信息 | |||||||||||||||||
系统核实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低保家庭 □学前曾获国家资助 □义教曾获国家资助 □高中(含中职)曾获国家资助 □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 □研究生曾获国家资助 | ||||||||||||||||
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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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困难认定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学年该同学□符合;□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认定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资助申请审核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同学申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困难认定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 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资助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表。 |
附4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见附表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送至原就读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学生资助管理科在收到学生相关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表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入伍学生进行宣传,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督促学生按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附表:4-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Ⅰ
申请表Ⅱ
附表4-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就读 |
| 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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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专业 |
| 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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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 院系班级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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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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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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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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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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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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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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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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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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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
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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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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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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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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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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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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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户名: |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
审核情况 |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
附表4-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 |
| 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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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 专业 |
| 班级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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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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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考入本校年月 |
|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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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 退役时间 |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
学制年限 |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 第一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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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学费(元) |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 第四学年 学费(元) |
| 第五学年 学费(元)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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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情况 |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资助部门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学籍(或已被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学习。
附5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毕业生是指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
第五条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 (牧、林 )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第六条 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第七条 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第八条 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第九条 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第十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第十三条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四条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就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和毕业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6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残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残疾学生免学费,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江苏就读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第二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学院在资助系统内上报本学院残疾学生免学费名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统一审核后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残疾学生免学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对于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及时通知到位,避免出现“先收后退”情况。
第四条 对于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学费的学生不再重复减免。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残疾学生免学费的统计和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