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规范》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在学术活动中,要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应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本人的学术名誉,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学风和行为。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或实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遵守引用文献的基本原则,不引用未真正了解的文献,不编造文献。

(二)在作品中需要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对成果全面了解,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引用应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为参考文献。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所做贡献顺序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论证完成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规的情况下向外界公布。

(六)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发表时,应将本单位署名为完成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四)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

(五)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他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研究信息等。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成果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人事录用、职称及职务晋升、项目申报、考核评估、科研奖励、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应认真核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较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