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中有关学籍管 理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期满后逾 期一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 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年期满如需继续保留入学资格,可再次申请延长一年, 最多不超过二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 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实施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 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各 门课程标准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在下学期初给 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参加重修。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 《镇江高专学 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学生 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 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 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 《镇 江高专学分制实施总则》 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40窑 窑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成绩记录单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 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 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 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 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校制定的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详见 《镇江高专关 于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修订)》。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 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 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 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按江苏省教育厅有 关转学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 42窑 窑
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学生转学的 具体办法;凡有转学情况将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六年 内完成学业,学制两倍时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情况经校长批 准,可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 年时间,按休学程序办理手续,学制两倍时间。

第二十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需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保 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保 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 43窑 窑
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 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最迟一个月内提出复学 申 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每学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 达到50课时。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已迁 至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 准 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 批准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 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 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 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 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上报江苏省级教育厅 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 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给其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如已发学历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苏省 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