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镇江高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是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 权益,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 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给予学生的违 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以及各类 成人教育班的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 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安定、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犯有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行为 的,除必须退回赃物外,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 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为盗窃偷窃者提供信息或工具,或帮助藏匿赃物、 知情不报、包庇作案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五)参与分赃、销赃的,按照本条 (一)、(二)、(三)、(四)款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故意损坏国家、学校和 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 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或策划 肇事、打架,提供伪证、凶器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或用 其他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 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4、致使他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二) 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3、引进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 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2、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3、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 参与打架三次以上 (含三次),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四)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 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参与打架又犯此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 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和营养费、误工费。

 

第十三条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 强腐蚀或枪支弹药等危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主动上交者,可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 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 络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 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者,给予 如下处分: 

(一) 凡观看黄色网站、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 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语言、勾画淫秽图像者,视 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触犯刑法的交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八条规定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不提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对进行非正常恋爱、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性质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异性在他人宿舍留宿的,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不得到娱乐、文化活动等场所从事“三陪”活动, 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侮辱或妨碍他人安全者,视性质严重程度 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稳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第十八条 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 坏人者,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 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学生评优评先评奖、学生 资助、实习实践、比赛竞赛等学生事务和活动中,弄虚作 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利,造谣传谣干扰正常工作,造成严 重影响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凡参与赌博活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 具、赌资外,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上 课、自习时间不准在教室打扑克,违反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 对吸毒者,除追查毒品来源外,一律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二) 对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走私、贩私、非法经商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和校园管理规定,并造成一 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扰乱公 共秩序者; 

(二) 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娱乐活动场所等公共场 所秩序者;

(三) 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管 理人员寻衅滋事者; 

(四) 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 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 私自撕毁、涂改学校通知、通报、布告等公文, 私自涂改成绩、个人鉴定等行为者; 

(六) 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 

(七) 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故意在宿舍楼、教 学楼内踢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且不听教育者; 

(八) 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包房、住宿者或者私自留宿 外来人员; 

(九) 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照明 (如点蜡烛)、使用各种炉 具烧煮食物、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类电器具者;

(十) 组织、介绍他人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参与邪 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其它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 的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者,累计达到下列 次数者:

(一) 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 累计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累计6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 累计8次,给予留校察看。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 1课时计算;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4学时计,包括 军训、实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入学及毕业教育、晚自习等)。

(一) 累计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 评; 

(二) 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 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 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累计达5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需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规定,违者除按 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重复作弊者且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一律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试题 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附加处罚: 

(一) 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在一年内取消 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二) 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处分前,明确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 的机会,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交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网站、新闻媒 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与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与期限;申诉的途径 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可 提出申请,由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 分的程序,根据学生改过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和撤销 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毕业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 足一年的,如果改正错误明显、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 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终止者,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 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以终止留校察看期,给予换发毕 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

(一) 在校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分 (发文、归档) 由学 生处主管,成人班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其主管部门主管。

(二) 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发文, 报校学生处审核备案。 

(三) 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务会议 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根据职责分别审核,涉 及治安问题的还须送保卫处会审,开除学籍处分报校 长办 公会议讨论批准。 

(四)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的处分,由学生处牵头与有关 学院协调处理。 

(五) 犯有第七条到第二十一条所属问题的由保卫处协同学院调查处理;犯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属问题 的由教务处协同学院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各种处分决定,均在校内公布,同时由其 所在的学院通知学生家长、成人的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 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 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凡开除学籍的学生,所缴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材料,由实施处分职 能部门、学院负责提供给学校档案室,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 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处分“以下”、“以上”均包 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条 五年一贯制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另行制 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