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学、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镇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关于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激发潜力,确保教学、管理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现职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应退出现职工作岗位。

第四条 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形式包括待岗培训、转岗和解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待岗培训

第六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相关教职工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管理工作,而由学校统一安排其接受学习、培训,以提高教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应予以待岗培训:

(一)经院(系)、部门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

(二)学校职能部门商相关院(系)、部门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

(三)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2. 违反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担任现职工作的。

第八条 待岗培训期间的管理:

(一)待岗教职工实行坐班制,由所在院(系)、部门负责考勤,待岗教职工需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若违反规定,根据《镇江高专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镇高专〔2014138号)处理;

(二)待岗教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不得安排离职进修;

(三)待岗教职工待岗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晋级;今后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扣减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1年;

(四)待岗教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应服从工作安排,按要求参加学校其他各项活动、会议或接受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缺席或拒绝;

(五)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属院(系)、部门组织实施。待岗教职工所属院(系)、部门需为其指定一名指导教师(人员),同时明确学习地点及学习内容,并采取跟班听课、面对面指导等方式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待岗教职工需遵守所属院(系)、部门为其制定的培训计划,每周向指导教师(人员)提交听课、学习笔记等材料;

(六)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一学期,待岗期结束后,学校组织院(系)、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对待岗教职工进行上岗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并试用期为一学期;

第九条 教职工待岗期间,发放国标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生活补贴和绩效岗位津贴,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R2)。

 

第三章 转岗

第十条  转岗是指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转至非现职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转岗:

(一)待岗培训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

(二)待岗培训期满试用期结束后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认定不能胜任(坚持)现职岗位工作,且不适合实行待岗培训的。

第十二条 退出现职岗位的教职工经学校研究批准转入新岗位后,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岗位或原职务工资待遇。

第四章 解聘

第十三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劳动关系。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德不良、行为不端,影响恶劣的;

(四)属于《镇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镇政人200445第三章中有关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项中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

(五)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退出现职岗位教职工对待岗培训、转岗、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认定工作,学校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十七条 属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扣除当事人所在院(系)、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R2)核拨基数总量的10%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高专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