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学、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镇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关于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激发潜力,确保教学、管理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现职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应退出现职工作岗位。
第四条 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形式包括待岗培训、转岗和解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待岗培训
第六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相关教职工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管理工作,而由学校统一安排其接受学习、培训,以提高教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应予以待岗培训:
(一)经院(系)、部门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
(二)学校职能部门商相关院(系)、部门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
(三)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2. 违反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担任现职工作的。
第八条 待岗培训期间的管理:
(一)待岗教职工实行坐班制,由所在院(系)、部门负责考勤,待岗教职工需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若违反规定,根据《镇江高专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镇高专〔2014〕138号)处理;
(二)待岗教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不得安排离职进修;
(三)待岗教职工待岗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晋级;今后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扣减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1年;
(四)待岗教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应服从工作安排,按要求参加学校其他各项活动、会议或接受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缺席或拒绝;
(五)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属院(系)、部门组织实施。待岗教职工所属院(系)、部门需为其指定一名指导教师(人员),同时明确学习地点及学习内容,并采取跟班听课、面对面指导等方式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待岗教职工需遵守所属院(系)、部门为其制定的培训计划,每周向指导教师(人员)提交听课、学习笔记等材料;
(六)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一学期,待岗期结束后,学校组织院(系)、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对待岗教职工进行上岗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并试用期为一学期;
第九条 教职工待岗期间,发放国标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生活补贴和绩效岗位津贴,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R2)。
第三章 转岗
第十条 转岗是指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转至非现职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转岗:
(一)待岗培训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
(二)待岗培训期满试用期结束后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认定不能胜任(坚持)现职岗位工作,且不适合实行待岗培训的。
第十二条 退出现职岗位的教职工经学校研究批准转入新岗位后,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岗位或原职务工资待遇。
第四章 解聘
第十三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劳动关系。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德不良、行为不端,影响恶劣的;
(四)属于《镇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镇政人〔2004〕45号)第三章中有关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项中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
(五)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退出现职岗位教职工对待岗培训、转岗、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认定工作,学校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十七条 属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扣除当事人所在院(系)、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R2)核拨基数总量的10%。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高专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