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镇高专〔2023〕10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高专2023106 

各党支部,各学院、部门: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20231026       


附件: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办法〔20149,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组织、各单位针对校外来访人员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活动内容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三条(工作原则) 学校的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公务活动、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学校事业发展的原则。在接待工作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景点、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五条(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庆典、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接待市本级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确因工作误餐的,可安排工作简餐。

(五)临时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的来访,确因工作误餐的,可安排工作简餐。

第六条(接待审批)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审批归口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列入党政办公室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报接待事由对口分管领导审批。未列入党政办公室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对口或牵头部门领导按规定审批。

党政办公室接待范围包括:上级单位指导工作;校级层面重要合作单位来访;学校承担的重大活动;由学校领导带队来校调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公务邀请) 学校或二级单位举行活动,需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应向受邀方发送正式邀请函。

第八条(迎送限制)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九条(住宿安排)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接待本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用餐安排) 接待用餐应当按照规定用餐标准执行。

(一)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早餐不得超过每人30元,午餐和晚餐盒饭不得超过每人40元、桌餐不得超过每人15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三)工作餐原则上在接待对象的住宿场所或校内餐厅安排。校内餐厅接待前需要在学校OA系统填报“接待清单”,并按规定流程执行审批手续;需要在校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出行安排)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管理)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费,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与支配。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费用支付)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条(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采取一事一报,必须严格按照“一函三单”格式提供相关报销材料,即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接待对象名单以及用接待请表OA系统。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通知等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部门分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财务、纪委、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分学校和院系两级,分别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 本办法2023年10月16日第18次党委会、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23年10月起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