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高专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学务中心    

镇江高专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则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监察室、学务中心、教务处、安保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学院副书记代表、教师代表、校学生会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代表可列席参加。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负责接受学生申请以及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向受理机关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5.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2、对于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日内,可以向江苏省级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江苏省级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