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学务中心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27号)和《国家开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二、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心健康,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在校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学生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三) 两名见证人的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集中发放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的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学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每年五月份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学校十月份集中时间审核并送经办银行办理。情况有变化时,由学务中心另行通知。
第六条 经办银行在接到学校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第四章 贷款的变更、用途与归还
第七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务中心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八条 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九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在贷款期间违规使用贷款,学校将协助经办银行对违规使用贷款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毕业后是否展期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商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贷款学生归还,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贷款学生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贷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应须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由学校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