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高专国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条  为联合培养我校国际化人才,推动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合作开展国际交流项目。为做好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规范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的管理,保证国际交流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分三种类型:

    (一) 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联合培养,采取“3+0”、“2+1”及其它培养形式,互相承认课程学分,颁发双方毕业文凭的合作办学项目。该项目在我校以国际班形式独立设班进行管理。学生通过参加国际合作办学项目,达到双方院校毕业要求的,可分别获得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专科层次学历证书。

    (二) 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联合培养的“专升本”,“专升硕”国际合作项目。国(境)外合作院校承认我校的课程和学分,学生可获得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并通过后续学习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本科/硕士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 只涉及课程及学分确认的国(境)外短期交流研修项目。该项目从我校各年级学生中选拔到国(境)外合作院校(或教育机构)进行课程学习或项目实习,时间不超过一年。


  1.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指参加我校国际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国(境)外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境)外交流项目相关意识形态阵地和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出国交流项目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相关项目学生的选拔、联络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选拔标准与程序


  1. 选拔标准。本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 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或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成绩绩点,符合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申请入学条件;

    (三) 外语能力强,达到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

    (四) 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境)外学习任务;

    (五) 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

    第八条 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积极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向学院提交《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1),学院根据学生成绩、综合测评,参考心理测试择优选拔,确定初选名单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

    第九条 办理手续。国际教育学院和国(境)外院校函定派出学生名单,同时抄送教务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以及学生所在学院。出国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办理,离校手续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协助办理。未申请办理留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境)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学习协议书》(附件2),其家长签署《家长同意函》(附件3),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按期返校的承诺等。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应在两周(除假期外)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应的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完成学习任务,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复学,并插入学生原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非合作院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否则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学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作自动退学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课程成绩与学分认证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按照合作院校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选修课程;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应在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指导下选修国(境)外合作院校的相关课程。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应尽可能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同期修读的课程名称和内容一致或相近,学时与学分总量与在我校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以便回校后进行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审核和毕业资格认定;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所在学院要指定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必须修读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未修读的课程,回校后必须补修。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留学前,由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格式(中、外文)制作学生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交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寄送国(境)外合作学校。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密封寄送或由学生本人送至国际教育学院;学习成绩单寄达我校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翻译成中文后,连同外文成绩单原件一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国(境)外成绩单和我校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并指导学生填写《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4),经审核同意后,连同国(境)外学习成绩单,送交教务处审核并登录成绩。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及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读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全部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并注明“国际课程”字样。

    (二) 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读的课程,若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经课程所在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若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性质的,可经课程所在院(部)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可经课程所在院(部)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的学分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 课程学分认定标准为: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其课程学分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若其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上所列课程学时量,每学分超过16学时的,可据实认定;每学分少于16学时的,应按16学时/学分折算为我校课程学分。

    (二) 实习学分认定标准为:凡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活动,满20小时可认定1个实习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9学分;凡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安排的专业实验项目,满16学时可认定1个专业实验课程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下列标准进行成绩转换:

    (一) 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则按接收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二) 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国(境)外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对应表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55

 


(三) 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四) 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555”分。


(五) 若有其它的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国际教育学院商量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手续须提交国(境)外合作学校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后,比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经课程成绩认定和学分认定为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的,由教务处确定是否准予毕业。


第六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对于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也可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办理签证,但有关费用应由学生自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境外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国(境)外合作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八条  在交流期间,国(境)外合作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国际交流学生支配。


第二十九条  其它相关费用问题或与以上四条不一致的费用以合作交流项目协议为准。


 


第七章  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学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学院指定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三十一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学期向学生所在学院联系人汇报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初将国(境)外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学生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以及国际教育学院。


第三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生应遵守我国和合作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的,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交流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回国返校。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派出机构报到,由派出机构统一或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交流学生回到所在学院报到时,须提供国(境)外合作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国际交流学生逾期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视为无效。


第九章  毕业认定


第三十八条  国际交流学生符合我校毕业资格的,经其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查,批准后,由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按照当年毕业生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确有特殊情况暂不就业的,经批准后可缓派,但缓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取得的学位(或学历)证书,可由我校协助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认证机构办理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其它相关规定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解释说明。


 


附件:


1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


2.《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学习协议书》


3.《家长同意函》


4.《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学分互认申请表》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2018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