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院(系),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院(系)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组织规则
第九条 规模较大的院(系)和二级单位且教职工人数超过8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80-100人之间的,也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应按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代表。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分工会和团总支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一线教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不少于80%;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单位教职工,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
第十二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教职工人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全体教职工(全体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教职工(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凡属于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院(系)教职工总数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向学校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院(系)级分工会为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