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高专消防检查与巡查规定

为认真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三级(学校—各系部、各部门—教研室、实验室及有关科室)检查与巡查制度。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 各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职责

1、校级消防安全检查: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组织实施,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参加,在重要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放假前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保卫处重点加强对各系部、各部门防火工作的督查和检查。根据季节特点或特殊情况,由保卫处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巡查。

    2、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各系部、各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组织实施,各单位消防兼职干部、消防安全员(各系部、各部门指定)参加,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巡查,检查结果除本单位归档外,还须将检查结果书面上报保卫处。

    3、三级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在二级单位领导下,由实验室、教研室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巡查,并将检查结果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报校保卫处。

    4、各二级单位要坚持每天对本部门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查;要经常巡查易燃易爆部位,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举办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要事先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执勤人员或义务消防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   

    (二)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的任务及分工

    1、校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在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防火安全隐患将及时向二级单位通报,责令和督促二级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向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二级单位防火安全整改情况。

    2、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本单位的消防兼职干部、(义务)消防安全员负责,如发现问题或防火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

    3、各二级单位及所辖三级单位(教研室、实验室及有关科室)办公室、实验室等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由所属部门或科室工作人员负责。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切断水源和电源。

4、学生宿舍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学生处、后总、各系部)人员负责。其中,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加大对学生违章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线、夜间点蜡烛等违纪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生宿舍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检查,加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保养,如检查发现灭火器材和设施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的,要及时向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加以解决;各系部要利用入学教育、主题班会等时机,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利用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宿舍时机,对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防火安全要求。

5、食堂、水泵房、配电房以及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公共部位等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6、图书楼、阅览室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图书馆负责。

7、家属区、外来施工单位居住区等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外来经营承包单位(如超市、网吧、台球室、商店、移动与电信营业厅等)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其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8、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实验实训中心自己主管的实验室、计算机房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

9、各二级单位所使用教室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教务处牵头、各二级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10、体育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体育部负责。

11、大学生活动中心、广播站、学生会与自律会办公室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团委、学生处负责。

12、其它未明确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条 在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中坚持五查:

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检查原则是:先重点、后一般、不放过死角。检查方法是:定期检查、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一般区域与重点要害部位检查、巡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单位实行自查、自纠、自改,如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学校。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

1、查二级单位领导及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无成立本单位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2、查二级单位防火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有无落实责任人到岗;

3、查二级单位有无防火工作计划,并定期布置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4、查二级单位是否与本单位所辖重点防火单位(部位)责任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5、查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情况,有无制定重点(单位)部位防火安全预案,组建本单位防火组织,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6、查二级单位对所辖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是否做到重点检查、巡查,是否落实专人负责;

7、查二级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是否列入整改计划,并做到“三定一保”(定负责人、定安全措施、定整改日期,保证不发生火灾);

8、查二级单位对所发现的一般消防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9、查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辖区域防火器材和设施的检查情况;

10、查二级单位防火档案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检查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档案。

   第四条 二级单位所管辖防火安全重点区域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 学生宿舍

1、有无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

2、有无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热器具;

3、有无卧床吸烟、乱扔烟头现象;

4、有无学生私接、乱拉电线现象;

    5、有无人为故意损害消防设施、设备现象;

6、有无学生夜间熄灯后点蜡烛现象;

7、电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

8、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9、防火制度是否健全、防火责任人是否落实。

    (二) 大型活动场所

    1、活动期间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2、应急照明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3、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4、消防巡查是否符合规定;

    5、参加活动人员是否超过额定人数。

    (三) 实验室

    1、危险化学物品、油料的使用、保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有无易燃物违章堆放;

3、实验过程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4、防火制度是否健全、防火责任人是否落实。

(四) 计算机房、语音室

1、防火制度是否健全、防火责任人是否落实;

2、对配备的各种防火器材是否保持完整及备用状态;

3、工作人员有无掌握消防“三懂二会”知识;

4、计算机的线路状况是否做到每年定期检查;

5、检修电器、仪器设备时是否做到遵守仪器安全操作规程。

    (五) 教室

    1、消防疏散通道是否堵塞;

2、有无吸烟、乱扔烟头现象;

3、有无手机违章充电现象。

    (六) 食堂等重点部位

    1、防火制度是否健全、防火责任人是否落实;

    2、有无乱拉电线、电线超负荷情况;

    3、有无违章使用明火、吸烟情况;

    4、电、气焊操作人员有无上岗证;

5、各类气体的存放是否分离,存放地点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七) 图书馆

    1、消防疏散通道是否堵塞;

2、应急照明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3、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4、防火制度是否健全、防火责任人是否落实;

    (八) 校内施工单位临时住地

    1、有无违章使用电炉或液化气罐情况;

    2、有无乱拉乱接电线情况;

    3、室内、外是否乱堆杂物;

    4、有无靠近易燃物使用明火情况;

    5、有无留宿“三无”人员情况。

    第五条 检查、巡查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一) 须当场改正的: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2、在具有火灾危险部位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

    3、公共场所使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封闭、疏散通道不畅通;

    4、消防设施、器材周边堆放其它物品;

    5、消火栓、灭火器材挪作它用;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7、在资料室、仓库、机房、实验室等禁烟部位吸烟;

    8、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 须责令限期整改的:

    1、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2、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铺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

    4、工作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

    5、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

    6、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

    7、违章进行室内装修、擅自改变原建筑结构;

    8、违反规定擅自在实验、教学楼上住宿;

    9、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

   10、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 检查、巡查中发现下列物品必须没收:

    1、私接乱拉电线、插座;

    2、非教学、科研、医疗使用的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等违章电器;

    3、非教学、科研使用的汽油、酒精、酒精炉、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

    4、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而继续施工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5、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物品。

    第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在巡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一时又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学校作书面报告;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