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镇江高专党委会议事规则

20121231党委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2、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是强调集体领导。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按章、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工作重点是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制定贯彻实施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2、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制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4、决定干部任免,研究确定干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制定人才工作的重要政策。

    5、审定批准党员发展、党内重要表彰,研究制定党员教育、培养培训的规划措施。

    6、研究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措施。

7、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订和重大调整,批准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校长工作报告;研究重要信访问题。

    8、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审定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审定校级重要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10、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11、批准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三、议题提出与确定

    1、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准备,议题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还要提供有关论证和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者建议等。需要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题,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讨论。

    2、对于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协商沟通,听取各方面意见,然后形成议题提交党委会讨论。

    3、党委会议题,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议定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要点、建议或方案。

    4、党委会议题,经党委书记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程。党委办公室在会前将书面材料送与会党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并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属于保密事项应落实好保密措施)。

    5、党委会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组织形式与要求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3、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党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还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五、决议执行与监督

    1、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

    2、会议作出的决策、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一般由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组织落实;有关行政工作的,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组织落实。

    3、党委会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校领导向党委汇报。党委办公室负责有关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4、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紧急、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5、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名党委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6、党委会的决议和会议内容应按会议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漏;对属于保密的会议内容和情况,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守机密。未到会的党委委员,由书记或责成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党委会决议。

7、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支持其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8、学校党委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建议,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9、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