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理事会章程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章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多方合作,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特组建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以此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的性质:本理事会是由政府(部门)、园区、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镇江高专理事会是学校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推进区域发展、服务地方、加快学校建设为目的,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协同共赢的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理事会的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 理事会的目标:通过组建理事会,加强政府(部门)、园区、行业组织、企业、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形成学校与企事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园区代表行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学校代表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处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理事若干。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院系校企合作中心。

第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2.审核和接受新的理事会成员单位。

3.协调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统筹各方资源支持合作办学。

4.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改革重大事项、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5.对成员单位、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校企合作中心的提案提出指导性意见。

6.协调、验收校企合作共建项目。

7.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8.审议和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为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学校职能处室负责人、行业、企业代表担任,理事会成员单位各委派1名联络员和秘书处保持联系。

第九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办公室、科技产业处和理事会秘书处联合办公,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提供各项服务工作。

2.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3.召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4.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5.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联络员协调管理,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是通报总结合作办学进展情况,对阶段合作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部署、协调和沟通相关事务。需要时可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第三章 权利 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理事会成员单位有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理事会成员单位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二)理事会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参加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及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2.理事会中企业成员有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理事会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体信誉。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的权利:

1.以理事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2.受理事会委托,召集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3.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理事会成员单位协调支援的权利。

4.接受理事会成员单位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向理事会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3.应理事会成员单位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

4、优先向成员单位提供科研成果信息。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成员单位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专利等。

6、优先向成员单位提供招生就业信息,并及时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会成员企业的权利:

1.享有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2.享有参加本理事会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3.参与学校教学、师资、科研、培训和招生就业等工作。

4.有人才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享受人才订单培养,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5.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依托平台培训在职员工,进行技术攻关以及实施企业人才培养。

6.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理事会成员企业的义务:

1.对学校办学提供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相应岗位。

3.及时反馈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

1.捐赠。

2.学校设立理事会专项经费。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理事会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理事会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向理事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理事会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理事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与学校开展如专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等合作项目,由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经秘书处做出暂行决定,在下一届理事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单位相关人员如有工作变动,需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